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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4日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各民办学校:

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我市民办学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

(一)民办学校可对在校学生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民办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可向学生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其项目包括:

服务性收费项目: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

代收费项目: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

(三)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

二、明确定价形式

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其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长承受能力、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并保持周期性稳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三、严格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时间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学年年度实行集中审批。每年4、5月份为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集中审批时间,各县区务必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2018-2019学年度收费标准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进行申报审批。

(二)申报的程序

申报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以正式文件报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

2、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申请及必备材料统一汇总后,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

4、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三)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关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备案证明或办学许可证年度审验检查证明材料;

4、法人登记证书;

5、教育培养成本资料;

6、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全面详实。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性质、地址、法人代表、职能配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办学类型、招生、教学计划等情况;

2、现行收费标准及执行情况;

3、申请制定或调整的具体收费项目、标准;

4、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5、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情况的影响;

6、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等情况。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并出具税务发票等法定票据,严禁跨学年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民办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条件,因刊登、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因学生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费用: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含)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含)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含)的按一学年收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2018年新生秋季开学收费标准可暂按2018年度招生简章或2017年秋季开学收费标准执行,待收费标准确定后,多退少补。

(四)各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认真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严把收费审批关。在受理民办学校收费申请时,要通过实地考察、调研、查阅材料等形式,对学校的办学资质、教育成本、招生及教学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从严把关。所上报的各种材料,要真实、合法、有效。坚决杜绝不符合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公办学校,以“校中校”、“一校两制”和借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

(五)严格执行规定的申报时间。实行民办学校收费集中审批,对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民办学校正常招生和教学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提前运作,搞好调查,对新报或收费文件到期的民办学校要摸清底子,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上报时间,及时、准确的将申请材料上报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因漏报或未按时间报送影响招生的,责任由相关单位承担。

(六)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招生报名前,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广告、公示栏(牌)、校园网等多种方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减免政策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市县两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工作,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对违反规定擅自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八)民办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滨州市物价局         滨州市教育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