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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教职工执业禁忌执行的几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树立我校教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全面推进道德学校建设,学校规定了教职工的执业禁忌,具体内容如下: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起家长不满;
2.经学校领导听课,认定其课堂教学为不合格;
3.师德较差,责任心不强,学生及家长对其工作不满意;
4.以教谋私,接受家长宴请或馈赠;
5.本职工作不胜任或期末综合考评不合格;
6.教师私自办班,有偿家教;
7.上课期间接打电话;
8.不备课进课堂;
9.随意挤占挪用课时;
10.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11.不能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12.工作敷衍应付,教唆学生弄虚作假;
13.校内吸烟,酒后进校园;
14.言行举止不文明,穿着不得体。
如有违犯条款1—5项之一者,学校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辞聘处理。
如有违犯条款6—14项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降薪、通报批评等处罚。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执行。